FOB-賣方義務
1.
風險:負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一切風險,直至其在指定裝船港越過船舷時為止。
2.
費用:支付有關貨物的一切費用,直至其交貨為止,包括檢查、包裝、刷嘜、輸出通關費用、稅捐及其他官方費用。
3.
責任:
(1)
提供符合契約的貨物,並提供發票及符合證明。
(2)
自負風險及費用取得輸出許可證,並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手續。
(3)
無訂立運送契約的義務。
(4)
於規定時間或期間,將貨物交到指定裝船港買方所指定船上,並提供證明交貨的通長單據。
(5)
將貨物已交到船上乙節,給買方充分的通知。
(6)
協助買方取得貨物輸入、通過第三國所需,由裝船國或產地國發行或傳輸的單據或等同的電子訊息。

CIF-賣方義務
1.
風險:負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一切風險,直至其在裝船港越過船舷時為止。
2.
費用:除應多負擔一項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海上保險費外,支付有關貨物的一切費用,直至其交貨時為止,包括檢查、刷嘜費用、輸出通關費用、稅捐及其他官方費用,以及至指定目的港的運費。
3.
責任:
訂立貨物保險契約,支付保險費,並向買方提供保險單,投保範圍若未約定,則為最小承保範圍的協會貨物條款(即倫敦保險人協會C款險)或任何類似的一套條款,保險金額至少為契約價金加一成,並應依契約所定貨幣付保。
(1)
提供符合契約的貨物,並提供發票及符合證明。
(2)
自負風險及費用取得輸出許可證,並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手續。
(3)
自負費用按通常條件,依通常航線,訂立運送契約,將貨物用通常類型可供裝載該項貨物之用的海船,運往指定目的港。
(4)
在規定日期或期間,將貨物交到裝船港船上,並提供通常運送單據。
(5)
將貨物已交到船上乙節,給買方充分的通知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hydemeow 王喵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